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459號
原 告 王清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姚秀線 等人之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日內,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下列第一項,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起訴狀上欠缺原告之簽名或蓋章,應以補正狀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或到本院補簽名或蓋章。
二、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與彰化縣○○鎮○○
段○○○號土地相鄰之地籍圖謄本。
三、彰化縣政府辦理地籍重測之通知單或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