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459號
原   告  王清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姚秀線 等人之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日內,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下列第一項,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起訴狀上欠缺原告之簽名或蓋章,應以補正狀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或到本院補簽名或蓋章。
二、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與彰化縣○○鎮○○
  段○○○號土地相鄰之地籍圖謄本。
三、彰化縣政府辦理地籍重測之通知單或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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