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簡字第12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詹小庭
鄭成民
被 告 黃國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之放款借據條款第18條約
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
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就讀台灣觀光學院時,邀同訴外人 黃福鄰
、 黃許美鳳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貸借據,向原
告借用9筆就學貸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00,960元,並約
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08期
,以每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8日攤還本息,若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逾期利率
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分期給付
之期限利益,其迄今尚有本金451,9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
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卷第23至44頁、第71頁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卷內事證,自堪信
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
「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洪美雪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合計4,960元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001│新臺幣451,989│自民國109年5月8日起│至民國110年1月3日止│週年利率0.9%│
││元││││
││││││
││├──────────┼──────────┼───────┤
│││自民國110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9%│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001│新臺幣451,989│自民國109年6月9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8日止│週年利率0.09%│
││元││││
││││││
││││││
││├──────────┼──────────┼───────┤
│││自民國109年12月8日起│至民國110年1月3日止│週年利率0.18%│
││││││
││││││
││││││
││├──────────┼──────────┼───────┤
│││自民國110年1月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0.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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