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景松
李建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景松、李建德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於民國
108年4月16日以108年度偵字第6985號、第69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殘渣袋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下稱民航醫務中心)108年3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自明。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蔡景松、李建德(下稱被告二人)前經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文山第二分局以其等持有第二級毒品為由,移送臺北地檢偵辦後,經臺北地檢檢察官以罪疑唯輕原則,認無法判斷扣案之殘渣袋乃被告二人持有為由,而於108年4月16日以10
8年度偵字第6985號、第698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惟扣案之殘渣袋1袋(扣案清單:臺北地檢108年度綠字第
513號),經送往具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民航醫務中心,以乙醇沖洗,採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為鑑定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該中心108年3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參(見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985號卷第137頁),是以,該殘渣袋因沾黏第二級毒品而與之附合、無法析離,應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鈺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