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告 葉坤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鴻棋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四日所為命原告繳納裁判費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將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請求,誤為原告係提起一般之民事訴訟,而於114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萬8,231元,是上開裁定已有違誤,爰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撤銷之。

二、爰依法、依職權將上開所述之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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