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告 葉坤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鴻棋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四日所為命原告繳納裁判費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將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請求,誤為原告係提起一般之民事訴訟,而於114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萬8,231元,是上開裁定已有違誤,爰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撤銷之。
二、爰依法、依職權將上開所述之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