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67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6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670號抗告人 粟振庭 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19日送達抗告人;而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108年度裁聲字第850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8年11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蕭惠芳法官曹瑞卿法官林欣蓉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書記官莊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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