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836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6日裁判案由:毀損等主文甲○○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