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858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務人 蔣曉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叁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本金伍拾玖萬捌仟叁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一0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一五計算利息。
㈡、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0月4日止,尚有新臺幣598328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