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原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原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原簡字第5號上訴人 劉昕羽
現另案於法務部○○○○○○○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詩瑀 間因111年度基原簡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3,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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