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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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357號聲請人旗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睿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尚順食品有限公司鄭全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一張。
二、確認「鄭全麟」是否為相對人?如是,補其住居所地址。
三、提示日為何?
四、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釋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為何?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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