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4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清全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謝煥啓 、 黃政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借款清償是否請求債務人謝煥啓、黃政憲連帶給付。
二、請提出債務人謝煥啓、黃政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