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5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1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1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本院97年度裁聲字第3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97年7月30日本院97年度裁聲字第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於98年11月30日以98年度裁聲字第128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97年12月15日送達後,聲請人仍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再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1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鄭小康法官張瓊文法官黃秋鴻法官陳金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福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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