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6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60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ITICHOTIJAH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SITICHOTIJAH之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需清晰顯示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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