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3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車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振裕 上列聲請人與 廖錦菊洪文俊鍾沄芮鍾依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廖錦菊已死亡,故請 陳明 是否更正債務人為廖錦菊之繼承人。並請提出被繼承人廖錦菊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廖錦菊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錦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伍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廖錦菊之遺產強制執行效果時,由債務人洪文俊、鍾沄芮即鍾依玲負清償責任。」。
三、請陳明是否更正聲請狀附表二,逾期六個月以內之請求利率為「百分之2.6697」,經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於本案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427。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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