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2號原告獅山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瓊美 被告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以112年度補字第525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11日寄送原告,至遲於112年5月21日24時許生合法送達效力,有本院112年5月11日送達證書1份(本院卷第29頁)在卷可憑。然依卷附之本院112年6月15日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均附於本院卷)之記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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