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林 秀容 相對人 許富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張永興 與相對人 林秀容 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21日以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2年8月19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張永興與相對人林秀容於102年8月13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6,900,000元之本票一紙,到期日為104年3月20日,詎聲請人經提示後未獲清償,尚欠本金1,368,000元未清償。另債務人張永興已於104年3月11日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許富銘,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表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104年度司拍字第7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 牛稠 ││569│田│2405.00│全部│相對人許富銘│││││溪││││││所有│├──┼───┼────┼──┼───┼─────┼─┼──────┼───────┼──────┤│002│嘉義縣│民雄鄉│牛稠││585│田│802.00│全部│相對人許富銘│││││溪││││││所有│├──┼───┼────┼──┼───┼─────┼─┼──────┼───────┼──────┤│003│嘉義縣│民雄鄉│牛稠││586│田│962.00│全部│相對人許富銘│││││溪││││││所有│├──┼───┼────┼──┼───┼─────┼─┼──────┼───────┼──────┤│004│嘉義縣│民雄鄉│牛稠││733│田│1191.00│全部│相對人許富銘│││││溪││││││所有│└──┴───┴────┴──┴───┴─────┴─┴──────┴───────┴──────┘┌─────────────────────────────────────────────────┐│附表二(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7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備││├───┬────┬──┬───┬─────┤├──────┤權利範圍│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5│嘉義縣│民雄鄉│西安││434-27│建│56.82│全部│相對人林秀容所│││││││││││有│├──┼───┼────┼──┼───┼─────┼─┼──────┼───────┼───────┤│006│嘉義縣│民雄鄉│西安││434-29│建│43.52│全部│相對人林秀容所│││││││││││有│└──┴───┴────┴──┴───┴─────┴─┴──────┴───────┴───────┘┌────────────────────────────────────────────────────────────┐│附表二(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7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四││││築材料││││││號│號││││││││││││積│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及用途││位│││├──┼──┼────┼────┼────┼──┼──┼──┼──┼──┼──┼───┼─────┼───┼─┼──┼──┤│001│464│嘉義縣民│嘉義縣民│四樓層鋼│56.0│49.3│55.3│39.9│││200.70│①二樓陽台│①8.49│平│全部│相對││││雄鄉西安│雄鄉西安│筋混凝土│1│5│8│6││││②三樓陽台│②2.96│方││人林││││村民溪路│段434-27│造、住家││││││││③四樓陽台│③4.09│公││秀容││││5巷76號│、434-29│用││││││││││尺││所有│││││地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