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011號債權人 陳志煌 債務人 陳勁亨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尚有新臺幣伍萬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無從確認債務人是否尚生存,有無當事人能力,故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於民國102年4月18日收受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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