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18號原告 宋武龍 被告 陳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計算式:4萬7656元+21萬1800元+2320元=26萬1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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