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20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
        集人 王南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208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17日下午3時1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壹佰參拾貳元,及自
民國96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魔力卡申請書、客戶授受信、
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金融卡融資及透支往來明細查
詢單及存摺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玉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