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八二號
聲訴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