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非訟代理人 袁宜榛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邱馳翔 、 張熙明 、 竇瑜芬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債務人 賴守信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如債務人賴守信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具狀陳報其遺產管理人及其住居所。
(三)請補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原抵押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賴守信、祺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立)。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