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玉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執聲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玉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玉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確定在案,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46號、99年度訴字第160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執行刑。
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確定日││號│││期├───────┤期│期││││││案號│││├─┼───┼────┼───┼───────┼───┼───┤│1│施用第│有期徒刑│99年7│本院│99年10│99年12│││二級毒│6月│月15日├───────┤月22日│月2日│││品││上午8│99年度易字第│││││││時許│2346號│││││││││││││││││││├─┼───┼────┼───┼───────┼───┼───┤│2│未經許│有期徒刑│99年6│本院│99年12│100年4│││可持有│1年8月併│月29日├───────┤月15日│月14日│││可發射│科新臺幣│下午4│99年度訴字第│││││子彈具│6萬元罰│時許│1606號│││││有殺傷│金│││││││力之改││││││││造手槍││││││└─┴───┴────┴───┴───────┴───┴───┘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