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55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游金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04號、第1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金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即被告游金昌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年2月26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由被告繳納後,已釋放被告在案(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71號卷第251頁、第263頁至第264頁)。
三、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命警拘提未獲,又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10月21日桃檢東溫108助1294字第1089094257號函暨拘票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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