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簡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О七二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壹拾捌萬柒仟叁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杜孟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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