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6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億笙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李秉鈞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97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被告詹億笙部分前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李秉鈞部分前於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均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於本院第四法庭宣判,惟本院認卷證資料與檢察官起訴法條略有歧異,爰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待釐清,事涉被告之權益,符合上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命再開辯論,原訂宣判期日取消,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呂宗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