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694號
原 告 甲○○○○雲社區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樹文
訴訟代理人 黃壁鴻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694號案由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94年6月29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17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銘晃
書記官 謝文心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文心
法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