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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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89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顏慶森

選任辯護人張繼圃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544、6403、6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慶森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顏慶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14年7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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