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再審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再審被告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被告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吳芝瑛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