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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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95號
101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即被告 俞少驊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2684號),並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819號審理,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在看守所內沒有止痛藥,且伊至醫務所作X光檢驗,檢驗報告顯示X光異常,請求准予保外就醫,以便做進一步深度檢驗等語。
二、經查:㈠聲請人即被告俞少驊係因涉犯加重竊盜案件,前於民國100年
11月25日,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因被告坦承部分犯行,佐以扣案物及告訴人之筆錄,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羈押在案。
㈡惟聲請人另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則於101年1月18日起發交被告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月16日函及該署檢察官101年執惻字第496號執行指揮書(甲)各一分在卷可稽。是以,被告現已另案執行中,而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本院自無從審酌其聲請。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林瑋桓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