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63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東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26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蔣東佑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顏偉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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