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75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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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751號

原告 李玉庭 住○○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北市裁催字第22-E00000000號等5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法官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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