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8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6867號債權人 黃寶龍 債務人 盧秉佑 即宜和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36867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1年4月10日│63,000元│101年6月10日│AE0000000│├───┼─────────┼───────────┼───────────┼───────────┤│002│101年5月10日│63,000元│101年6月10日│AE0000000│├───┼─────────┼───────────┼───────────┼───────────┤│003│101年6月10日│63,000元│101年6月11日│AE0000000│└───┴─────────┴───────────┴───────────┴───────────┘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