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2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2943號債權人戊○○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乙○○、甲○○、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㈢本件請求與本院93年度執字第382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關聯
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