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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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167號抗告人 陳賢容 即聲請人相對人 林琮皓 即債務人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裁定(113年度刑全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合法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原審法院就假扣押之聲請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抗告人不服該裁定合法提起抗告,上級法院僅應就此部分為審判時,依前揭規定,自應將此部分移送民事庭(最高法院99年度台附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琮皓(下稱相對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由原審法院以112年度交易字第102號案件審理中,此間並由抗告人即聲請人陳賢容(下稱抗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請求損害賠償(原審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然其後業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就刑事案件部分判決無罪,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以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判決駁回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附卷可稽。又抗告人於113年4月17日提出假扣押聲請狀,經原審法院於同日以113年度刑全字第2號裁定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於收受上開裁定後合法提起抗告,惟本院目前並無上開刑事案件之繫屬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即屬僅應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假扣押部分為審判之情形,又非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可為證據之物」之證據扣押,或係「得沒收之物」、「為保全追徵」之保全沒收、追徵執行之扣押,則依前開說明,自應裁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戴嘉清法官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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