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9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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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9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9524號債權人甲○○債務人 林君姿 即宏溢企業社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君姿即宏溢企業社、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宏溢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三、債務人林君姿、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五、釋明對乙○○請求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