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6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63號原告雙鎰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靜美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茲原告之起訴狀僅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民國102年8月6日國道警七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而未檢附裁決書,原告應補行提出到院(倘未經裁決即已繳納罰款,請向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取得裁決書)。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