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7年度鑑字第11175號公懲議決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7年鑑字第11175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7年度鑑字第11175號被付懲戒人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高雄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甲○○記過壹次。
事實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於非執行勤務中酒駕肇事,經該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法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確定,謹將本案相關事宜概述如下:
一、案情摘要:
(一)被付懲戒人於96年5月24日中午12時至13時許,在高雄市某友人住處飲用2至3瓶啤酒後,明知其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駕駛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後載其妻 李素珍 ,沿高雄市○○區○○○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嗣於同日15時許,行經該街與青島街口時,不慎與民眾 朱兆明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
(二)案經該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所會同交通大隊員警趕赴現場處理,將被付懲戒人送至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救治,經院方診斷被付懲戒人計有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及顱內出血、嚴重腦水腫等傷勢,且施以抽血檢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84.3mg/dl,經換算測試值為0.92毫克。
二、移送法辦:該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函送法辦,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8月9日96年度交簡字第2972號刑事簡易判決「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罰金沈員業於96年12月3日繳納完畢。
三、行政責任:
(一)按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警察人員非服勤時間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
0.55毫克以上,依刑法第185之3規定移送法辦者,其懲處俟刑事責任確定後再議,當事人並應調整服務地區。
(二)該府警察局爰據以擬議移付懲戒,並報經內政部警政署以97年4月29日警署人字第0970057329號書函略以,被付懲戒人於97年5月24日勤餘時間酒後駕車肇事,經換算吐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92毫克,涉嫌公共危險罪嫌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判決有罪並得易科罰金確定,擬移付懲戒,准予照辦。至當事人應調整服務地區一節,經洽該府警察局表示,考量被付懲戒人因傷勢嚴重,目前仍請延長病假復健中,尚無法銷假上班,爰暫不調整其職務,俟身體康復後再行改調,併此敘明。
(三)綜上,被付懲戒人顯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之旨,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公務員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應受懲戒及同法第19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970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一分二字第0960015326號案件調查報告表。
(二)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字第960527015號診斷證明書。
(三)同院96年5月24日罰字00000000號檢驗報告緊急生化檢驗。
(四)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0960001345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2972號刑事簡易判決。
(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七)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
(八)內政部警政署97年4月29日警署人字第0970057329號書函。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壹、事實:
一、申辯人因涉公共危險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8月9日以96年度交字第2972號簡易判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業於96年12月3日繳納完畢。
二、上記申辯人行政責任部分,依「警察機關辦理獎懲案件規定事項」第24點第1項第1款第2目:「經判決有罪者,除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者)、第5款情形之一者,應擬議免職外,其餘人員應擬議移付懲戒,陳報權責機關核辦」之規定報請移付懲戒。
貳、理由:
一、申辯人自73年警專畢業服務至今,已有20餘年,期間工作莫不戰戰兢兢、戮力以赴,甚而犧牲與家人聚樂時光,全心全意投入治安工作,捫心自問,申辯人之工作盡責態度精神,一直深獲長官肯定,甚至目前請假復健期間,本人仍秉持一貫認真負責精神,絲毫不因而影響申辯人對維護社會治安之決心,因申辯人始終抱一信念,對於認真盡責之人,上帝將給予平安祝福,對於戮力從公之公務員定會有再予自新之機會。
二、從警20餘年來,申辯人計獲警察獎章二枚、服務獎章乙枚、記功5次、嘉獎420次、連續20年考績甲等之工作獎勵。
期間時時刻刻莫不為公做事,更以辦公室為家,長久以來,家庭起居照料之重擔,端賴內人無怨無悔的付出,予申辯人最大的後盾支持,讓申辯人能全心全意執行勤務。如今一時失省而罹刑章,1年來之身心備受煎熬教訓。申辯人就醫復健期間已花費百萬餘元,幸有妻細心照顧,且妻更為家中生計終日奔波而累及身體健康。如此結果,每當申辯人憶起平日忙於公事,疏於照顧家庭更莫不愧疚於心,深懊不已。
三、本案申辯人之判決部分,經高雄地方法院於96年8月9日簡易判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罰金業於96年12月3日繳納完畢。申辯人感謝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給予新生之機會。誠如上記,「對於認真盡責之人,上帝將給予平安祝福」,申辯人當以惜福、謙卑、感恩之心,珍惜法院賜予復職再生,讓申辯人能有一個良好工作機會,優渥照顧家中妻小,使其生活免於恐懼擔憂。有關申辯人之懲戒處分,祈請諸位委員,憫恤申辯人一生從警戮力以公,為公奉獻青春,維護社會治安之行為,予從輕處分,以啟自新。
理由被付懲戒人甲○○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員,於96年5月24日中午12時至13時許之勤餘時間,在高雄市某友人住處飲用2至3瓶啤酒後,明知其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駕駛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後載其妻李素珍,沿高雄市○○區○○○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嗣於同日15時許,行經該街與青島街口時,不慎與朱兆明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發生碰撞,被付懲戒人經送醫急救並抽血檢測,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為184.3(MG/DL),相當於呼氣每公升所含酒精為0.92毫克(MG/L),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被付懲戒人並於96年12月3日繳畢罰金。以上事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1970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2972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影本各乙份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不否認上揭違法事實,並請求本會從輕議處。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張信雄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簡朝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李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