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2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尤羿 宣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熊誦梅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