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175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陳新平
訴訟代理人 蕭龍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臨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