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244號
原告 蔡汀濱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吳岳龍 律師
被告 邱榮青
法定代理人 林榆棻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1月24日宣判。然於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表示因檢察官就本件刑案部分,即將依新鑑定結果偵查終結,聲請於刑案偵查終結後,調閱刑案卷證。本院為保障當事人就刑案偵查結果引為證據之機會,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