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244號

原告 蔡汀濱

周可欣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吳岳龍 律師

被告 邱榮青

有田起重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榆棻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11月24日宣判。然於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表示因檢察官就本件刑案部分,即將依新鑑定結果偵查終結,聲請於刑案偵查終結後,調閱刑案卷證。本院為保障當事人就刑案偵查結果引為證據之機會,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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