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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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0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如附表所示之六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六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一│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八年二│臺東地檢九│臺東│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臺東│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臺東地檢九│││一級毒│一年二月│月二十八日│十八年度毒│地院│審訴字第二│六月十五│地院│審訴字第二│七月十三│十八年度執│││品│││偵字第一二││一號│日││一號│日│字第八一六││││││九號│││││││號(聲請書│││││││││││││誤載為第七│││││││││││││七六號)│├─┼───┼────┼─────┼─────┼──┼─────┼────┼──┼─────┼────┼─────┤│二│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七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檢九│││一級毒│十月│二月十六日│十八年度毒│地院│訴字第八七│六月十六│地院│訴字第八七│七月二十│十八年度執│││品│││偵字第八八││九號│日││九號│七日│字第四五五││││││二、八八三│││││││三號││││││、八八四號││││││││├─┼───┼────┼─────┼─────┼──┼─────┼────┼──┼─────┼────┼─────┤│三│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八年一│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檢九│││一級毒│八月│月二十八日│十八年度毒│地院│訴字第八七│六月十六│地院│訴字第八七│七月二十│十八年度執│││品│││偵字第八八││九號│日││九號│七日│字第四五五││││││二、八八三│││││││三號││││││、八八四號││││││││├─┼───┼────┼─────┼─────┼──┼─────┼────┼──┼─────┼────┼─────┤│四│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八年一│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檢九│││二級毒│五月│月二十八日│十八年度毒│地院│訴字第八七│六月十六│地院│訴字第八七│七月二十│十八年度執│││品│││偵字第八八││九號│日││九號│七日│字第四五五││││││二、八八三│││││││三號││││││、八八四號││││││││├─┼───┼────┼─────┼─────┼──┼─────┼────┼──┼─────┼────┼─────┤│五│竊盜│有期徒刑│九十八年二│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檢九││││三月│月二十六日│十八年度偵│地院│簡字第一三│六月九日│地院│簡字第一三│八月三日│十八年度執││││││字第三七四││○五號│││○五號││字第四七七││││││二號│││││││七號│├─┼───┼────┼─────┼─────┼──┼─────┼────┼──┼─────┼────┼─────┤│六│竊盜│有期徒刑│九十八年二│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九十八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檢九││││三月│月某日│十八年度偵│地院│易字第五八│六月二十│地院│易字第五八│八月三日│十八年度執││││││字第三三六││○號│三日││○號││字第四七六││││││三號│││││││四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