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治魯律師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第九法庭審理。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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