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593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務人 莊美嬌 債務人郭福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