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03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劉玉平 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楊美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9年度訴字第2003號返還不動產事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