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76號
異議人 黃正誌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何亞庭 、 陳炳 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4年度司執字第117157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