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76號

異議人 黃正誌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何亞庭陳炳 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4年度司執字第117157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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