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34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瑞龍 即 朱明勳 之繼承人、 朱瑞祥 即朱明勳之繼
承人、 朱庭儀 即朱明勳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6,3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