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34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瑞龍朱明勳 之繼承人、 朱瑞祥 即朱明勳之繼
承人、 朱庭儀 即朱明勳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6,3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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