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750號
原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元,尚應補繳4,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
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繕本2份
及被告乙○○、甲○○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記事欄勿省略),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