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1號原告高○妍(真實姓名詳卷)法定代理人 高志政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陳麗紅 被告 王敏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403號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敏睿被訴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高○妍、陳麗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楊心希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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