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聲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抗告人 黃文潭相 對人新北市雙溪區柑林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劉明相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除本編別有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雙溪區柑林國民小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莊惠真
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愷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