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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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4號聲請人 李蚌珠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鈞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2號分割遺產事件民國109年2月6日庭期開庭內容,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2號分割遺產事件109年2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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