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春娘 代理人 蔡佩儒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件:
一、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收入情形為何?請陳報聲請人於109年
1月起至109年7月止之工作、收入情形(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或切結書)?另請說明如何計算此段期間之收入總額。
二、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為何?
三、請說明聲請人為何將名下2部車輛(車牌0000-00號、3576-HU號)「無償」移轉第三人施能富?